
公告日期:2021-03-24
中原证券
关于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原证券作为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日常持续督导过程中,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发现歌瑞农牧存在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项,且公司尚未进行披露。截至目前,主办券商查询到的公司及相关主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信息汇总如下:
1、执行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毛磊、毛政永、原蒲
执行依据文号:(2018)豫0191民初11142号
立案时间:2019年5月06日
案号:(2019)豫0191执6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毛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永坤亚偿还借款本金495833元,支付利息4396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毛政永、原蒲、刘斌斌、王瑞、高艳玲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田永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2.7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732.7元,由原告田永坤负担436.7元,由被告毛磊、原蒲、高艳玲、刘斌斌、王瑞、毛政永、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229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5月14日
2、执行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毛磊、刘跟明、原蒲
执行依据文号:(2018)豫0811民初3942号
立案时间:2019年8月21日
案号:(2019)豫0811执1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偿还借款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6日
3、执行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毛磊、毛政永、原蒲
执行依据文号:(2019)豫0191民初19534号
立案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案号:(2019)豫0191执19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博爱县牛博博肉牛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 429 558.16元及违约金(以4 429 558.1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张元臣、毛政永、原蒲、张志刚、刘斌斌、毛晶、高艳玲、张俊美、张磊磊、毛磊、刘琳咪对被告博爱县牛博博肉牛专业合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博爱县牛博博肉牛专业合作社名下所有的400头活牛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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