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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6 16:24:48 股吧网页版
歌瑞农牧:中原证券关于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6



中原证券

关于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原证券作为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及关联方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 办 券 商 在 日 常 持 续 督 导 过 程 中 , 经 查 询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发现歌瑞农牧存在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项,且公司尚未进行披露。截至目前,主办券商查询到的新增公司及相关主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信息汇总如下:

1、执行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刘跟明、毛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文号:(2020)豫 0802 民初 785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03 月 17 日

案号:(2021)豫 0802 执 82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 1000000 元及利息、

罚息、复利(利息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6.525%

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并扣除已偿还的 1077.38 元;罚息以 1000000 元基

数,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9.787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复

利以应还未还的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6.525%的标准计

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毛磊、高艳玲、毛德智、郭瑞芬、王谊霞、刘跟明、张晓景、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19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王涛、毛磊、高艳玲、毛德智、郭瑞芬、王谊霞、刘跟明、张晓景、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1 年 06 月 11 日

2、执行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刘跟明、毛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文号:(2020)豫 0802 民初 732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03 月 16 日

案号:(2021)豫 0802 执 82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 1020138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1 年 06 月 11 日

3、执行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刘跟明、毛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文号:(2020)豫 0802 民初 793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03 月 16 日

案号: (2021)豫 0802 执 82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狂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 993999.76 元及罚

息(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按年利率 10.4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毛磊、高艳玲、毛德智、郭瑞芬、毛晶、刘跟明、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景、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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