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8-01 15:42:08 股吧网页版
歌瑞农牧: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8-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信息披露

不及时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歌瑞农牧,证券代码:839928,以下简称“歌瑞农牧”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现歌瑞农牧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涉及诉讼未进行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磊、公司董事长毛政永、公司董事原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进行披露的事项,现就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磊、公司董事长毛政永、公司董事原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近日,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发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磊、公司董事长毛政永、公司董事原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毛磊、毛政永、原蒲

执行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豫 0191 民初 11142 号

立案时间: 2019 年 05 月 06 日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毛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永坤亚偿还借款本金 495,833.00 元,支付利息 4,396.00 元,并按年利率

24%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河南

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毛政永、原蒲、

刘斌斌、王瑞、高艳玲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田永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152.70 元,保全费 3020.00 元,公告费 560.00

元,共计 12,732.70 元,由原告田永坤负担 436.70 元,由被告毛磊、原蒲、高艳玲、刘斌斌、王瑞、毛政永、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12,296.00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毛磊、毛政永、原蒲

执行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豫 0191 民初 11138 号

立案时间: 2019 年 05 月 06 日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毛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田永坤亚偿还借款本金 446,008.00 元,并按年利率 24%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毛政永、原蒲、刘斌斌、王瑞、高艳玲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三、驳回原告田永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262.70 元,保全费

3,020.00 元,公告费 560.00 元,共计 12,842.70 元,由原告田永坤负担

1,608.70 元,由被告毛磊、原蒲、高艳玲、刘斌斌、王瑞、毛政永、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1234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毛磊、毛政永、原蒲

执行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豫 0191 民初 11141 号

立案时间: 2019 年 06 月 11 日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