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原证券作为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经主办券商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发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未经审议及披露的情况,公司亦未告知主办券商。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为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借款提供反担保
2016 年 7 月 7 日,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借款 3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其中约定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函》,为被告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的借款 300 万元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提供反担保。
由于借款到期后,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未能按时还款,河南省中小
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替博爱县牛壮壮
肉牛专业合作社代偿 2,800,299.02 元。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代偿金额人民币 2,050,299.02 元,并以2,050,299.02 元为本金,按照年 24%的标准自代偿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刘永霞、毛磊、高艳玲、刘跟明、刘斌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负担。
2019 年 12 月 20 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
豫 0191 民初 20314 号民事判决:被告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
效 后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河 南 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
1,950,299.02 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以 1,950,299.0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刘永霞、毛磊、高艳玲、刘跟明、刘斌斌对被告博爱县牛壮壮肉牛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违规为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17 年 6 月 12 日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 xxxx(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在其运营的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相关用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万国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在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用户借款 100 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实际出借金额为借款本金应为 894,000.00 元),年化利率10.2%,借款期限 12 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还款本息8,500.00 元,支付管理费 1,000.00 元。同日,歌瑞农牧、毛磊、高艳玲、刘斌斌作为共同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万国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之前正常还款,2018 年 6 月 29 日该期出现逾
期,剩余款项万国公司均未偿还。歌瑞农牧、毛磊、高艳玲、刘斌斌亦未履行保
证责任进行还款。2018 年 6 月 29 日,甲公司根据峰向标平台《峰向标注册及服
务协议》及《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相关出借人进行了代偿,包括但不限于未付本金及利息,获得了该《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之后 2018
年 10 月 10 日甲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债权人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9 月 29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105 民初 8940
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焦作市世纪万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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