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4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国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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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眨吧恩多总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千广州国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20】第0172号
致:广州国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州国润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国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州国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做出保证和承诺, 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 实、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命堕庄妇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
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
股东发布了关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0 年 7 月 6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 .
照前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并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完成了《会议通知》所 义
列明的议程,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表决方式等与《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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