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5
公告编号:2023-077
证券代码:839934 证券简称:颐丰智农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
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 2 名
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公告编号:2023-077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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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至少在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到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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