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30
关于对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瀚野生物),住所地: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茶亭镇松坪村下坊。
上饶市玉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简称玉斛投资) , 瀚
野生物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住所地: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
大道 22 号。
刘慧芬,女, 1973 年 5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任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玉斛投资法定代表人。
李亲超,男,1986 年 1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经查明,瀚野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 2 -瀚野生物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玉斛投资 (瀚野生物实际控制
人刘慧芬控制的企业) 向 89 名投资者转让股份并与其签订股份
代持协议,导致股权纠纷,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瀚野生物股份存在代持情形, 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玉斛投资作为瀚野生物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瀚野生物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其对外签署股份代持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瀚野生物股份
代持违规情形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
任董事会秘书刘慧芬,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亲超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瀚野生物、 玉斛投资、 刘慧芬、 李亲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 3 -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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