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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5:33:30 股吧网页版
天明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0



公告编号:2023-018

证券代码:839938 证券简称:天明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浙江天明眼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天明眼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1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0 月 1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天明眼镜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吴雪峰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

经理

吴小伟 董监高 董事、董事会秘书

徐良栋 董监高 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3-018

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直接或经子公司等多道流转向实际控制人吴雪峰及

其关联方合计转账 1,140 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4.41%。截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前述资金已归还。针对上述

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天明科技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雪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小伟、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务的徐良栋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实际控制人,吴雪峰的行为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雪峰、吴小伟、徐良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3-018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进行深刻反省,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浙江天明眼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1 号。

浙江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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