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9
证券代码:839943 证券简称:长风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杭州市钱塘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114 民初 4136 号,详情如下:
一、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 4042242.59 元;
二、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 400000 元;
三、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97600 元;
四、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 4540 元。
如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578 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夏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因承建浙江浙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争议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3 年 3 月被告因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欠付货款 4042242.59 元,并承诺:如未按上述承诺付款的,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我公司立即付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40 万元并承担贵公司实现债权所负担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后被告未按上述承诺按期支付款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4042242.59 元和逾期违约金 4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97600 元和保全保险费用 4540 元;
以上总计:4544382.59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杭州市钱塘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114 民初 4136 号,详情如下:
一、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 4042242.59 元;
二、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 400000 元;
三、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97600 元;
四、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 4540 元。
如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578 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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