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 号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河南神州重型封头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青龙路东段 16 号门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2003 年 11 月 28 日至 2066 年 11 月 27 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优化经营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先进的管理和科学技术,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把公司建成组织管理科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市场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封头、机械加工、弯头、弯管、锻件、管件、金属结构件、球阀加工制造销售,钢板冷热处理试验服务,金属材料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和转让采用记名方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和存管。公司设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000.00 万股。公司设立时,各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心谧投资管理中 1440.4 42.20
心(有限合伙)
2 季学江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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