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0
证券代码:839951 证券简称:用友汽车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
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汽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 2022年第 15 次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3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了《关于同意用友汽车信息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现需要股东申报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等事宜。为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
充分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全体股东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提供相关资料
(以签收时间为准),否则相应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敬请全体股东理解与支持。现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
记时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
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 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鉴于上述规定,请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无论是否申报股票原值,均需亲自签署附件 1《股票成本原值登记告知函回
执》。如需申报,请同时提供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以来,本人账户对用友汽车股
票(839951.NQ)的全部交易流水(包含买入、卖出、大宗交易等)。相应交易流水可由开户本人携带身份证至开户券商营业部柜台办理。交易流水应显示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股东账号、证券余额、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日期、交易方向、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佣金、过户费、印花税、收入金额、付款金额、其他费用等。纸质版本加盖券商营业部柜台业务章。
请自然人股东在2023年3月31日前将上述资料的签署版扫描件发到公司邮箱 zqb@yonyou.com,并将纸质版原件寄至: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100 号辽油大厦 11 楼,证券部,联系电话 021-62128038。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的必要资料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视为放弃申报。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规定,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若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隐瞒、虚假、遗漏、误导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自行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将附件 2《关联方信息表》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将签字/盖章版
的扫描件发送到公司邮箱 zqb@yonyou.com,并将原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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