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24
公告编号:2022-019
证券代码:839998 证券简称:正昊建设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竟竹、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阳汇置高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超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1 月 5 日,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昊公司)
与被告沈阳汇置高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置公司)签订了《尚都九期土方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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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完成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 100%。”汇置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发了竣工图纸,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通过了工程竣
工结算申请表,结算金额为 19789228.47 元,累计已支付金额为 12368222.28元,尚欠 7421006.19 元尾款未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7421006.19 元的工程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 7421006.19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五)案件进展情况:
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立案后,被告请求庭外和解,经协商后,与另一立
案项目合并,双方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达成协议约定:
双方于 2020 年 6 月 9 日签订了《汇置尚都八期 DK3 西侧土方工程专业承包
工程施工花刺一》(以下简称“八期合同”),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签订了《尚都九
期土方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九期合同”),经双方确认,八期合同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结算产值 6499170.21 元,累计已付款 4177174.76 元,尚未支付工程款 2321995.45 元;九期合同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结算产值 19478497.25 元,累计已付款为 12368222.28 元,尚未支付工程款7110274.97 元(以下简称“九期已完成部分工程的敞露支付工程款”),八期合同和九期合同未支付工程款共计 9432270.42 元。并且九期工程尚未施工完毕。
现因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诉至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八期保全案号为(2022)
辽 113 执保 270 元,诉讼费为 24526 元(以下简称“八期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以下简称“八期保全费”);九期保全案号为(2022)辽 0113 执保 281 号,诉讼费为 63747 元(以下简称“九期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以下简称“九期保全费”)。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432270.42 元,25%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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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8.25 元、保全费 10000 元,以上共计 9464338.67 元,原告应按照九期合同
继续完成九期工程施工。双方达成本协议,双方严格按还款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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