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4
公告编号:2022-020
证券代码:839998 证券简称:正昊建设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竟竹、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石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昊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
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签订了《沈北万
达广场项目 3-1 号地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按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
费,并附有工程价格明细表。依据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分包形象进度单,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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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签证,可以计算出正昊公司在本项目的总产值为 15071436.81 元。合同约定的
工期是 2021 年 1 月 9 日开工,2021 年 6 月 30 日完工。2021 年 4 月 26 日,中
建二局的工作人员给正昊公司的项目经理转发了停工通知,正昊公司在被通知停工时已经完成了后期分包形象进度单确认的总工程量的 93%。
2、自通知停工之日起至今已近一年的时间,案涉工程始终无法完工、结算回款,截至目前中建二局仅付过 116 万元,其中 50 万元的商票已到期还无法兑付,导致本公司资金压力巨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13157864.97 元工程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 13157864.97 万元为基数,
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
至之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为 452367.40 元。(以上本金及利
息共计 13610232.37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4、案件进展情况:
法院 2022 年5月6日立案后,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
告变更诉讼为:一、要求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本金 9832891.38 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保全的保单保函费用 8166.14 元、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本金数额无异议,同意给付,但不同意利息。双方已经签订和解协议,应按和解协议履行。同意给付保全的保单保函费用 8166.14 元、诉讼费、保全费。不同意律师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
9832891.38 元。该款项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405000 元,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前给
付原告 1405000 元,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前给付原告 1405000 元,于 2022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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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0 日前给付原告 1405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前给付原告 140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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