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0170 证券简称:宇林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依法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在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乡花园屯村北。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52.6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2012 年 05 月 14 日至长期。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赤九林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公司章程于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之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与公司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石墨设备、石墨制品、石墨材料;石油焦、针状焦、沥青的经销;设计、安装及维修化工设备(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品)、环保设备、石墨制品的成套装置;石墨设备制造及安装工艺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及推广、信息咨询(不含中介);石墨制化工防腐设备及部件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52.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系大同市宇林德炭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
大同市宇林德炭材料有限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折成股份公司 6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由大同市宇林德炭材料有限公司现股东按照其各自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余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的原始股权比例如下:
认 购 股 份
序 实缴股份数 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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