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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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第七九七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第七九七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第七九七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 M2 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第七九七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第七九七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网 址为: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及 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北京市
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 M2 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5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2,520,51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4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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