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公告编号:2024-035
证券代码:870534 证券简称:万泽冷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开庭传票,案
号为(2024)鲁 0116 民初 12585 号,将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莱芜财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超
公告编号:2024-03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法定代表人:郑文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被告一股东,持有被告一 34.05%股权。2024 年 3 月 25 日,被告一作
出股东会决议,为被告一股东高兴超提供一笔 500 万元债务担保。被告一未告知原告参加涉及此事项的股东会,在原告向法院提起本诉之前均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做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告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上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编号为 D10121000H0001P202403280099 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 2024 年 3 月 25 日形成的为高兴超提供担保(债权人: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槐 荫 支 行 , 担 保 合 同 编
号:D10121000H0001P202403280099,担保金额 500 万元)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2、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编号为 D10121000H0001P202403280099 的担保合同无效。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股东,持有被告一 34.05%股权。2024 年 3 月 25 日,被告一作
出股东会决议,为被告一股东高兴超提供一笔 500 万元债务担保。被告一未告知
公告编号:2024-035
原告参加涉及此事项的股东会,在原告向法院提起本诉之前均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做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高兴超是被告一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被告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高兴超的配偶刘高芳、当时由高兴超实际控制莱芜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回避表决,该股东会决议表决权不足二分一,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应属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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