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2 号
关于对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冷链、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朝阳路 56 号。
高兴超,万泽冷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崔锋,万泽冷链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万泽冷链有以下违规事实:
万泽冷链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为实际控制人
高兴超的 5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
股东会审议为非关联方合作客户泰安市瑞绅食品有限公司的 5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审议、未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情况下召开上述股东会,在召开前亦未通知第一大股东莱芜财金控股有限公司。
万泽冷链在审议为实际控制人高兴超提供担保时,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廷、刘高芳、莱芜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关联方未进行回避表决,高兴超未对此项担保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万泽冷链仍未向主办券商提供股东会材料,未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万泽冷链违规提供担保,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相关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提供担保指引》)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未能及时披露提供担保、股东会通知及决议公告,配合主办券商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相关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提供担保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高兴超、董事会秘书崔锋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万泽冷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高兴超、崔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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