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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8:31:44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2 号

关于对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冷链、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朝阳路 56 号。

高兴超,万泽冷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崔锋,万泽冷链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万泽冷链有以下违规事实:

万泽冷链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为实际控制人
高兴超的 5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
股东会审议为非关联方合作客户泰安市瑞绅食品有限公司的 5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审议、未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情况下召开上述股东会,在召开前亦未通知第一大股东莱芜财金控股有限公司。

万泽冷链在审议为实际控制人高兴超提供担保时,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廷、刘高芳、莱芜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关联方未进行回避表决,高兴超未对此项担保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万泽冷链仍未向主办券商提供股东会材料,未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万泽冷链违规提供担保,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相关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提供担保指引》)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未能及时披露提供担保、股东会通知及决议公告,配合主办券商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相关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提供担保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高兴超、董事会秘书崔锋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万泽冷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高兴超、崔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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