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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23:02:58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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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7 号
关于给予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小棉袄) ,
注册地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山东路 1529-1 号。
高洪明, 吉小棉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家巧(吉林)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巧公司) ,
高洪明的一致行动人, 注册地址: 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 1063-4
号。
经查明, 吉小棉袄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23 年 1 月前后,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高洪明及其
一致行动人家巧公司与第三方中介人员约定, 高洪明、 家巧公
司向其转让 450 万公司股票。 实际执行过程中, 高洪明、 家巧
公司先将股份交易至于洪鑫、 陈军、 邹继娟、 张晶(以下简称
于洪鑫等人) , 再由于洪鑫等人将相关股份交易至第三方人员,
交易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此外, 于洪鑫等人的交易资金由
高洪明、 家巧公司等提供, 最终交易所得资金也归还高洪明、
家巧公司, 上述行为构成于洪鑫等人为高洪明、 家巧公司代持
股份。
2023 年 6 月 9 日, 于洪鑫、 陈军从第三方人员处合计买入
299,668 股“吉小棉袄” 股票, 距离于洪鑫、 陈军向第三方人员
卖出“吉小棉袄” 股票不足 6 个月, 构成短线交易。
高洪明、 家巧公司存在股份代持行为, 其未能忠实、 勤勉
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前述交易过程造成公司股价异
常波动, 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形,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于洪鑫、 陈军代高洪明及家巧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期
间, 存在卖出股票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高洪明及家巧公司- 3 -
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及《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吉小棉袄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披露股东持股信息不
准确,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
则》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高洪明、 家巧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吉小棉
袄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吉小棉袄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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