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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23:04:1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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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29 号
关于对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于洪鑫, 吉林小棉袄家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小
棉袄) 股东。
陈军, 吉小棉袄股东。
邹继娟, 吉小棉袄股东。
张晶, 吉小棉袄股东。
赵雪梅, 吉小棉袄董事、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吉小棉袄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23 年 1 月前后, 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长高洪明及其一致
行动人家巧( 吉林)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家巧公司) 与
第三方中介人员约定, 高洪明、 家巧公司向其转让 450 万公司股
票。 实际执行过程中, 高洪明、 家巧公司先将股份交易至于洪鑫、
陈军、 邹继娟、 张晶( 以下简称于洪鑫等人) , 再由于洪鑫等人
将相关股份交易至第三方人员, 交易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此
外, 于洪鑫等人的交易资金由高洪明、 家巧公司等提供, 最终交
易所得资金也归还高洪明、 家巧公司, 上述行为构成于洪鑫等人
为高洪明、 家巧公司代持股份。
在于洪鑫等人向第三方人员交易公司股票的过程中, 2023
年 6 月 7 日至 8 日期间, 高洪明及家巧公司、 于洪鑫、 陈军、 邹
继娟、 张晶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 92.09%变
动至 75.66%, 于洪鑫等人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义务。
于洪鑫、 陈军、 邹继娟、 张晶作为代持方参与前述股份代持
事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第
1.4 条的规定; 参与前述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义务, 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雪梅知悉但未披露前述股份代持事项, 未- 3 -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以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洪鑫、 陈军、 邹继娟、 张晶、 赵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吉小棉袄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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