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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5:32:58 股吧网页版
迈科期货: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迈科期货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0517134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 710065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0517134 号
致: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 时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
路 12 号迈科中心 43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培律师、刘诗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
通过《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
载《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西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 12 号迈科中心 4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姜晴和先生出席并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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