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8
北京上古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对外担保
第十一章 通知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上古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北京上古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
公司的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
1、王筱菡
身份证号:110102197011172728
2、深圳市钧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4403056022261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上古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60 号 7 层二区 737。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仟捌佰贰拾贰万捌仟伍佰陆拾捌元。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成为对其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成为其他营利组
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
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茶具
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测绘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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