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晟融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302号
致:河北晟融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晟融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晟融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0 时召开,由董事长张福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2,000,000 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已获得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和监事签名,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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