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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20:01:24 股吧网页版
多立恒: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70802 证券简称:多立恒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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