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B 座 45、4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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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4 德恒合肥法意 DHHF057-3 号
致: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小萍律师、李思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议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六安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公司股东共计 118 名,总股份数 57,840,0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37 名,代表公司股份 52,93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5266%。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系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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