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3 18:14:32 股吧网页版
星星服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B 座 45、48 层

电话:0551-65226519 传真:0551-65226502 邮编:230039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4 德恒合肥法意 DHHF057-3 号
致: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小萍律师、李思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议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六安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公司股东共计 118 名,总股份数 57,840,0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37 名,代表公司股份 52,93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5266%。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系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