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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01 15:42:06 股吧网页版
春夏新科: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01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5 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康富来国际大厦2403室 邮编:510110
电话:(020)66820399 传真:(020)66820322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胡乐清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查阅了其认为必要查阅的文件,包括:

1.《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2.《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03)

3.《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0-005);

4.《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编号:2020-006);

5.《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6.《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7.《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编号:2020-009);

8.《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0-010);

9.《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0-011);

10.《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0-012);

11.《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公告编号:2020-013);

12.《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制度 》(公告编号:2020-014);

13.《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0-015);

14.《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0-016);
15.《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

16.《广东春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1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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