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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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043号
致: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覃正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6日10:00在贵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共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55,702,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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