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4
关于广东顺德三合工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德三合工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顺德三合工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会议做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
了《广东顺德三合工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
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刘晖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309,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757%。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309,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309,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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