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8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22号
关于对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封参),住所
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花园镇巴里村。
北京中科孚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孚德),公司
第一大股东。
马东方,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皇封参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6月30日, 中科孚德持有公司股份26,500,000股被
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33.125%。如果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
- 2 -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皇封参知悉后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2年8月30日补充披露相关公告。
皇封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第一大股东中科孚德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并配合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马东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皇封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中科孚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马东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 3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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