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4
证券代码:871298 证券简称:华浩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开庭时间定为 2024 年 7 月 17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莫小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隆回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时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向被告一提供最高授信额度 2000万元
2023 年 5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581026)浙商银综授字(2023)第
10509 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授信额度 2000 万元,授
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7 日止。在授信额度的
有效使用期限内,被申请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的利率、汇率、费率及相关业务费用,均由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另行约定,并按双方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执行。
二、被告二、三、四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告一以其对被告五的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2023 年 5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81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3)
第 0026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在人民币 2200 万元的最 高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同日,原告与被告三、四签订(2081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 002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四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在人民币2200 万元的最高 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22 年 5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581001)浙商银高质字(2022)第
00001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应收账款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在人民 22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23 年 5 月 9 日,原
告与被告一签订 581001602200004-2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担
保主债务期间变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至 2024 年 5 月 7 日,上述质物评估价/协
议价为 49355700 元,质押财产变更为《隆回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项下应收账款。2023 年 5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一就质押应收账款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记载的质押财产描述为“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隆回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EPC
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HH2017-12-088),于 2017 年 12 月承包隆回县工业
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EPC 项目产生的应收工程款,金额 49355700 元,由于涉及未来应收工程款,因此暂未产生发票”。
2022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581001)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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