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871298 证券简称:华浩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本次诉讼新增了赔偿金额,故公司近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岳阳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伟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3、 原告
姓名或名称:岳阳广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伟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蒋春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08 年,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决定以 BOT 模式建设云溪污水处理厂项
目,并且授权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为 25 年。2019 年,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云溪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并授权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签订《提标改造协议》,特许经营期为 25 年。
现因公司认为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以行政决定的方式,终止《提标改造协
议》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故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云溪区政府作出的岳云政决[2024]1 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解除〈云溪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暨提前收回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决定》行政决定违法;
二、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岳云政决[2024]二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云溪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临时接管的决定》行政决定;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云溪区政府、被告二云溪城投公司与原告一华浩集团继续履行《云溪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四、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二岳阳华浩、原告三岳阳广华交还云溪区污水处理厂被临时接管期间的运营收益,并支付相应利息;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云溪区政府、被告二云溪城投公司共同向原告一华浩集团支付终止《云溪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偿金(具体补偿金额以最终的评估机构鉴定予以确认);
六、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
变更后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一云溪区政府作出的岳云政决[2024]1 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解除〈云溪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暨提前收回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决定》行政决定违法;
二、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一云溪区政府作出的岳云政决[2024]二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云溪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临时接管的决定》行政决定违法;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云溪区政府、被告二云溪城投公司共同向原告一华浩集团支付终止《云溪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偿金
226239612.7 元(详见附件一表格,现原告已对各项补偿金申请鉴定,最终补偿金额以鉴定认定金额为准)及逾期支付利息(以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双倍一年期
LPR 利率为标准,自 2024 年 3 月 11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云溪区政府、被告二云溪城投公司共同向原告一支
付临时接管的赔偿金暂计 6519106.5 元(详见附件二表格,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实际赔偿金额应计算至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请求三对应补偿金之日止;赔偿金中的资产占有使用费、专利使用费原告已申请鉴定,最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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