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28 17:29:58 股吧网页版
ST丰润:关于子公司的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8


公告编号:2024-090

证券代码:871329 证券简称:ST 丰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传票 2 份,确定开庭时间
分别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14:30 和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4:30。关于
诉讼受理日期说明:我司从法院传票上无法得知具体诉讼受理日期,现填写日期为法院传票落款日期。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刘艳红

公告编号:2024-09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原告

姓名或名称:覃家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刘艳红已经超过退休年龄,2024 年 6 月离职,离职后要求公
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后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述。

2、覃家玉已经超过退休年龄,2024 年 6 月离职,离职后要求公
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养老待遇补偿金和失业金补偿。劳动仲裁后不服, 向法院提起上述。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原告刘艳红:(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7 个月为:21375.06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原告覃家玉:(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10 个月为:36443.4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 2024 年标准为
原告覃家玉从 2014 年 7 月-2024 年 6 月补缴社会保险及医保或者按
202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原告的劳动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金。

公告编号:2024-090

(即 89864 元/12 个月 x10 年=74871.66 元)

(3)依法判令被告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至原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 24 个月共计:38880.00 元。以上三项共计:150195.06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 诉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1、刘艳红已经超过退休年龄,2024 年 6 月离职,离职后要求经
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后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述。

2、覃家玉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于 2024 年 6 月离职,离职后要求
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养老待遇补偿金和失业金补偿。劳动仲裁后不 服,向法院提起上述。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4-090

法院传票,刘艳红以经济补偿金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案件
将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开庭审理;覃家玉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公司全
资子公司,案件将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开庭审理。针对上述两项诉
讼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