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公告编号:2024-110
证券代码:871329 证券简称:ST 丰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 年 11 月 28 日
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确定二审开庭时间为 2024 年12 月 3 日 10:00。关于诉讼受理日期说明:我司从法院传票上无法得知具体诉讼受理日期,现填写日期为法院传票落款日期。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漯河市旭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
公告编号:2024-11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远光肠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源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二被告系食品肠衣生产厂家。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原告作为
生产原料肠衣专用盐的供应商一直以送货上门方式将盐送至本市召陵区东城经济区经三路被告源隆公司内,被告远光公司的经理田胜、解敬福等人签收货物。原告按远光公司要求开发票给被告源隆公司,
源隆公司付款给原告。其中 2022 年 1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期
间原告共送货 639 吨,货款始终未付。为此原告曾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诉被告远光肠衣公司支付货款,诉讼中原告得知,远光公司租赁了源隆公司的厂房,双方是合作共同经营关系,源隆公司提供厂房设备负责开发票付款,远光公司负责采购生产经营,二被告共同购买了原告的肠衣盐,原告因漏列被告而撤诉。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 543150 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赔偿原告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 56803 元,合计 599,953 元,起诉之
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至的利息另行计算)。
公告编号:2024-110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漯河市旭昊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黑龙江远光肠衣有限公司和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请求黑龙江远光肠衣有限公司和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 543150 元。河南省漯
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一、被告黑龙江远光肠衣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旭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543150 元和利息(利息以 54315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
算,按照 2022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 150%计算)。二、驳回原告漯河市旭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800 元,保全费 3520 元,共计 13320 元,由被告黑龙江远光肠衣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负担。河南省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漯河市旭吴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远光肠衣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4)豫 1104 民初 235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依法改判驳回漯河市旭昊商贸有限公司对黑龙江远光肠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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