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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17:28:14 股吧网页版
泽生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

的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四年七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生科技”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出具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释义内容和《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一致。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等进行调整,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
稿)》,我们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经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发布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政策适用方面,《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匹配目前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环境,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统一”

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关于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内容

1、调整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

调整前:

“一、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9 年。

……..

三、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项下第一批次期权的等待期为 60 个月,第二批次的等待期为 72 个月,第三批次的等待期为 84 个月,第四批次的等待期为 96 个月。

若公司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

五、行权安排

本计划项下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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