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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
的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四年七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生科技”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出具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释义内容和《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一致。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等进行调整,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
稿)》,我们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经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发布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政策适用方面,《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匹配目前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环境,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统一”
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关于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内容
1、调整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
调整前:
“一、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9 年。
……..
三、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项下第一批次期权的等待期为 60 个月,第二批次的等待期为 72 个月,第三批次的等待期为 84 个月,第四批次的等待期为 96 个月。
若公司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
五、行权安排
本计划项下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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