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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5 16:39:49 股吧网页版
鼎峰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05



公告编号:2022-082

证券代码:871529 证券简称:鼎峰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2 年 12 月 3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鼎峰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司

洪长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股

公告编号:2022-082

人 人、董事长、总经理

洪佳峰 董监高 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类别:

资金占用

二、 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公司以预付货

款的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洪长根控制的企业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水泥)分 11 笔累计转账 305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5.58%,间隔 1-36 天不等时间鼎峰水泥全额退回相

关货款,截止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全部退回。2022 年 9 月 27 日,

鼎峰水泥支付上述资金占用利息 7.73 万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洪长根、时任财务负责人洪佳峰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洪长根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公告编号:2022-082

第 190 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洪长根、洪佳峰

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

营情况正常。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财务

状况稳定。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事件,公司引以为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合规管理质量,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

公告编号:2022-082

141 号《关于对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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