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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46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就招股书说明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前述事项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承诺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诺提交的有关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司法裁决文书作出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回购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及其派生股
公告编号:2024-046
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1、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应受到以下措施约束: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包括直接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发行人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督促发行人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
公告编号:2024-046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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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