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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31 16:19:46 股吧网页版
新亚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购买或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签订许可协议;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提供财务资助;

10、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反担保除外);

11、租入或租出资产;

12、放弃权利;

1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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