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与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及时公告,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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