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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