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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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任独立董事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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