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公告编号:2024-095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业务规则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公告编号:2024-095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商业机密是指公司未公开也无需公开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采购信息、管理信息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秘办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或因工作关系获知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公告编号:2024-095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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