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议事规则,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或出资额(以下统称“持股比例”), 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控股子公司所有经营运作的重要文件;
(五)控股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控股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 总经理确定。
第九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管理层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 章
程》、 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 必 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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