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胜”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事项
基本情况: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董事会提出了具体发行上市方案。
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方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布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事项
基本情况: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若授权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通过北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毕。
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授权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事项
基本情况:根据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具体投资项目如下: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LED 显示屏产线改造及扩建项目 12,455.06 12,000.00
2 研发及办公总部建设项目 10,900.02 10,500.00
3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4,415.50 3,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29,770.57 27,500.00
以上项目已完成可行性论证并出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
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
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募集资金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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