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公告编号:2024-066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基本情况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制定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遵循的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3、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公告编号:2024-066
4、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5、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6、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三)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配。
2、分红的具体条件和形式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该半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公告编号:2024-066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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