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基本情况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应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当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获得相应的审批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增持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3)单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5)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若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实际控制人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增持公司股份,并且敦促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现金分红事项,在现金分红事项上投赞成票。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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