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公告编号:2022-025
证券代码:871751 证券简称:宝骅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太仓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22 年 2 月 11 日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志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余云波、俞青、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建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国伟、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曾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位于太仓市双凤新湖东安路 68 号的 3#车间工程等(以下简称
公告编号:2022-025
“涉案工程”),承包形式为双包(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 1650 万元。《补充合同》已对合同工期、质量等做出了明确约定,但被告未按约完成所述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涉案工程存在施工漏项,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该漏项对应之款项;涉案工程还存在地面隆起、开裂、渗水等诸多质量问题,虽经原告催告,被告仍未予以修复,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 2,483,141.56 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如有)。
(五)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原告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收到(2022)苏 0585 民初 7 号
之二《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周市支行 10530701040003040 账户总金额 270
万元,实际控制金额 2,400,529.32 元,冻结期限:2022 年 3 月 3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
但因苏州和上海地区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尚未有开庭审理日期安排。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稳妥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资金使用未收到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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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进行披露。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告知书》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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