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证券代码:871858 证券简称:天易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天易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独立董事及 经营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杭州天易 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 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相关委员会中占多数(如适用),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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