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目 录
一、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 第 3—15 页
三、附件......第 16—20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16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7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第 18 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19—20 页
关于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4844 号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烽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烽光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新烽光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烽光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烽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披露信息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烽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等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等相关规定,对 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信息进行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补充披露信息
(一) 补充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的披露事项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 公司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的
款 应收账款认定为重要应收账款。
重要的核销应收账款 公司将单项核销应收账款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的
应收账款认定为重要应收账款。
公司将募集资金项目及单项在建工程金额超过 500 万
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 元且大于资产总额 0.5%的在建工程认定为重要在建
工程。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 公司将账龄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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