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公告编号:2024-111
证券代码:872166 证券简称:新烽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关联方向公司、子公司出租办公场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关联方向公司、子公司出租办公场所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充分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以及经营计划,2025 年度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新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钜物联网”)、 武汉新烁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烁物联网”)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继续向关联方武汉秦汉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写字楼房屋用于办公,租期一年,租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5.00 万元。交易内容和预计发生金额符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告编号:2024-111
二、对《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武治国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周久先生、石杰先生、徐远超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我们认为:刘金波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告编号:2024-111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认为:刘金波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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