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5
公告编号:2023-038
证券代码:872249 证券简称:金米特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有关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任董事会秘书胡荣华女士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告编号:2023-038
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员的条件。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董事会有关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资产抵押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拟申请银行贷款,拟向中国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利息和期限以银行最终核定为准。为解决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所需担保事宜,公司拟以北辰区辰昌路 15 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津(2017)北辰区不动产权第 1015148 号)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炎民拟为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次贷款并提供资产抵押有利于银行贷款的顺利发放、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有关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何勇军、段东梅
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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