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4
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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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天津金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 14:00 在公司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炎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 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1,070,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408%。
按照 2023 年 9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实到 5 人:谢炎民、事安信(天津)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春霞、胡荣华、景良。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 31,07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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